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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瑞泰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诚业煤焦经营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元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平元、李小军、袁强、白新维、李海军、刘兢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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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4-16 08:17:55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瑞泰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诚业煤焦经营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元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平元、李小军、袁强、白新维、李海军、刘兢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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