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宽、白凤鸣、云世林、王四、张明、云树林: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