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杜亮平、被上诉人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文荣、曹淑峰、马顺猛、王文宝、祁鑫、曹娜娜、巴雅尔、内蒙古瑞兴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开泰海产品肉类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杜亮平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文荣、曹淑峰、马顺猛、王文宝、祁鑫、曹娜娜、巴雅尔、内蒙古瑞兴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开泰海产品肉类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终16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亮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78元,减半收取8289元,由上诉人杜亮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