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公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鄂尔多斯市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乔二福、王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05-03 10:08:47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乔二福、王振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