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一季度市中院民六庭受理一、二审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和房地产纠纷案件45件,其中建设工程合同案件28件,占收案总数的62.2%;房地产纠纷案件17件,占37.8%。在一审收案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占80%,房地产案件占20%。二审收案中,两类案件的收案数持平。已审结14件,结案率为31.11%。
在所审结的10件二审案件中,维持3件,维持率为30%;改判3件,改判率为30%;发回重审1件,发回重审率为10%;调撤3件,调撤率为30%。从上述数据可看出,两类案件改发率高,调撤率高,且改发案件均是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应引起两级法院的高度重视。
民六庭通过审理发现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问题:
一、一审对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已付工程款的证据审查不细致、不到位,导致工程款数额认定有误。例如一审仅以一方当事人自认数额认定对方已付工程款数额,对方有异议,但一审再未让当事人进一步举证;二审时,当事人又举证,二审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转帐记录和承兑汇票等证据,结合一审证据所认定工程款数额与一审认定数额不一致,导致案件改判。
二、一审对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认定标准简单,浮于表面,未进行深入审查,导致违约方认定不准确。例如施工方逾期完工是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一审法院直接以施工方逾期完工为由判决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未深究逾期完工的真正原因; 二审时经深入细致审查,发现导致施工方逾期完工的真正原因是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所致,故二审以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认定房地产公司违约,从而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反;
三、一审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性质不做审查,导致保证金返还判项有误。例如一审对于当事人所交付的是投标保证金还是履约保证金不做审查,直接以保证金未进行结算为由驳回当事人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二审时对保证金性质进行了认真审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收据认定保证金为投标保证金,进而认定只要合同履行了投标保证金就应予以返还,从而支持了当事人请求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改变一审判决。
四、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因是一审未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启动了鉴定程序,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二审无法审理,从而发回重审。
针对存在的问题,为统一裁判尺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把案件事实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较多,提供的证据也多,要严把案件事实关,将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查清,查实,即要将主要事实审查清楚,又要将细枝未节核对清楚,并对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逐项进行认定。
二、严把案件鉴定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可能涉及诸多鉴定事项,尽量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合议庭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进行把关,以使鉴定程序合法,使鉴定事项要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对应,以杜绝鉴定事项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