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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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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行政庭 牛强  发布时间:2017-04-12 11:38:30 打印 字号: | |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为行政机关法定义务。但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积极性普遍不高,对该项法律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应出庭未出庭”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为落实该项重要法律制度,市中院行政审判庭特向各级人民政府提出如下建议:

  一、正确对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能促使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客观、全面的了解本案为执法现状和存在得问题,能有效推进行政机关改进执法方式,体改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解决了行政诉讼“告官不见官”的问题,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是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践行为人民服务和为群众排忧解难的重要途径。

  二、重视制度建设,尽快出台《鄂尔多斯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2016年初,市政府法制办拟定了《鄂尔多斯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并向市中院行政庭征求意见,市中院行政庭于今年3月反馈了修改意见,市政府法制办采纳了修改意见并最终形成定稿。但该《办法》至今未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程。我们建议市政府重视该办法的讨论与出台工作,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我市得到落实,并建议各级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及执法质量评议范围,使之成为检验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标。

  三、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说明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实践中应当做到以下两点:首先要向法庭说明理由。说明理由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对司法权威和相对人知情权的尊重。行政机关依法说明理由,有利于得到对方当事人的理解,化解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以及行政诉讼程序的质疑;其次,即使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也应当委派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那些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熟悉情况的本单位工作人员,法律不允许行政机关仅委派律师出庭应诉。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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