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提高审判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加强审判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这项制度的建立,为提升法院审理案件的公信力、提高审判质量,以及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伊旗法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队伍结构不合理。目前基层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绝大多数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有的还是领导,来自普通群众的较少,没有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以伊旗法院为例,目前该院正式人民陪审员有90名,但有近70名是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企业和基层群众的比例偏低,队伍结构不尽合理。
(二)法律专业素质偏低。大多数的人民陪审员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也未从事过法律工作,选任后又未参加系统的专业培训学习,有的陪审员法律知识贫乏,法律专业素质偏低,陪审时显得无所适从,完全依附于审判员,有些力不从心。我们通过对伊旗法院90名人民陪审员分析发现,有法律专业学习或工作经历的几乎为零,而且由于法院和人民陪审员本身工作较忙,开展专业培训的机会也很少。
(三)“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普遍存在。虽然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有着与法官平等的权利,但由于陪审员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很难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发表其个人的看法,形成独立的见解,在庭审中和表决时只是附和法官审理意见,一味地遵从法官的意志,因而在案件的处理上,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没有得到真正实现,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
(四)人民陪审员参审面不广。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时,有的法院是采取主审法官之间确定人民陪审员,有的法院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仍有部分人民陪审员一年当中没有参加一个案件的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审面不广。
为此,伊旗法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合理选任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结构范围更加广泛。坚持广泛选任原则,从社会各阶层、各行业中选任人民陪审员。在具体选任环节中,要注重从教育、文化、医疗、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社区等部门选任社会阅历深、工作经验足、综合素质好、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还可以从农村和街道居委会选拔村(居)委会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二是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能力。对参与审判实践活动的人民陪审员,必须要不断地加强培训。积极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本院或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及时向人民陪审员发放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资料,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参与案件调解、执行,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例的研讨,使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学习驾驭庭审、提高分析案件的能力;三是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面。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时,应取消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做法,避免陪审不均衡现象。根据个案情况,从有利于化解矛盾出发,有针对性地抽调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尽量做到让所有的陪审员人人都有机会参审案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面;四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绩效档案,制定人民陪审考核管理办法,将陪审员遵守审判纪律、廉政制度、参加陪审、培训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建立参审情况档案,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要实行登记,做到一案一记,每月一报,年终归档,对人民陪审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并参照法官奖惩办法,对工作优秀的人民陪审员适当发放奖金,以调动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