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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栓铭、王永军、李憨、刘俊霞、李树清、杨贵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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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9-13 11:14:23 打印 字号: | |
  张栓铭、王永军、李憨、刘俊霞、李树清、杨贵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贵荣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账号为7500101800000000060231的671371元股金、配股及分红。查封被申请人张栓铭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8号楼2单元504号房产(证号:049237);王永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18号房产(证号:23505);王永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32号街坊锦绣苑小区6号中单元(证号:109020902000);李憨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32号街坊(证号:35634);刘俊霞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14号街坊伊泰华府B区13号楼房产(证号:102510);李树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校园路1号街坊13号楼4单元房产(证号:047842);杨贵荣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校园路1号街坊8号楼1单元房产(证号:059134)。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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