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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诉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陈俊霞、郭建考、刘五小、王莲女、尚娟、王银喜、任义、杜鹃、云龙飞、刘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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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2-23 15:33:57 打印 字号: | |
  陈俊霞、郭建考、刘五小、王莲女、尚娟、王银喜、任义、杜鹃、云龙飞、刘爱: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日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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