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案件的执行工作中,我们总结发现,20万元及以上本金的银行金融借款执行案件,从目前我市的经济形势、民生状态,在法定审限内执结的比例很低;同时这种逾期违约的贷款,会出现被执行人本就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而所欠债务却在不断滚雪球,如基本办结的案件当中有本金1万元、利息2.6万元;有本金1500万元,利息费用达1300万元的…
针对上述情况,结合一部分案件中被执行人有抵押物,或进入执行程序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有个别案件,被查封的财产价值足以偿还所欠债务),但银行考虑评估费用、流拍财产接收等问题,不申请处置已控制的财产;更有一种情形是银行一直利用法律规定的局限性,通过申请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方法,一直让利息上扬,直至可以把已控制财产全部“吃掉”。
银行当然也有自己的道理,比如借出的是现金,收回的是不动产(固定资产)或动产,变现能力较差,这样会使银行呆滞帐比例不断升高,影响了银行的现金流、盈余额及业绩。但法律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修补术,是社会利益冲突的减压阀、平衡器。
综合上述现象和问题,建议市中院通过审委会决议形式,针对此类问题,允许执行人员出具执行裁定书,要求银行在一定情况下对被执行的涉案借款停止计息,以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