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2016年准旗法院审理了不少劳动纠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如下一些问题:
一是农民工用工手续不完善,没有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很多农民工不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与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致使工薪讨要无门。
二是劳动争议案件程序繁琐,被告利用法律漏洞拖延时间。劳动案件需经过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起诉,一审审判程序结束后公司又选择上诉,有的甚至在 二审结束后仍旧不给付工资,劳动者又需进入执行环节,致使工薪讨要时间跨度大,投入精力多,却鲜见效果。
针对以上问题,审理者提出以下解决思路:
第一、向农民工普法。联手劳动监察、公安、社区等部门深入建筑工地、农村,通过宣传册、关注微信公众号、普法讲堂等多种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农民工讲解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让农民工了解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手段和自身享有的权利,使其在工作中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签订较为规范的劳动合同,权利受到侵害就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立快捷的审执模式。切实将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制度落到实处,尽量为农民工涉诉案件提供便利。作为劳动案件一审审判机关,要通过设立专业团队、优化资源配置等方式全力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尽量使讨薪的时间跨度减小。此外,多进行巡回审判,方便农民工的同时进行普法宣传。在执行阶段,建议成立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组,探索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方法,进一步加快劳动争议执行案件的流转速度,保障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执行,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劳动争议案件执行联动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力量,形成执行合力,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妥善执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三、立法部门如能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法律相关规定,避免公司钻法律空子拖延时间,将会达到较好的效果。我国现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是司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前置程序。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无终审裁决权,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故人民法院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于认定有误的仲裁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此种程序的设置使得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监督机制,导致仲裁程序形同虚设。另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审理期限比普通民事案件长,涉案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诉讼成本加大,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改变这种状态,建议修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程序,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仲裁程序,将先裁后审改为或裁或审,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选择由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希望经过多方努力,农民工的讨薪问题不再是“烫手山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