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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伟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段富生、白昊、张义林、那仁达来、刘兢海、石和平、胡和平、李鹏飞、杜霖、锡林浩特市锡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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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2-20 17:15:38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伟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段富生、那仁达来、杜霖、锡林浩特市锡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刘兢海就(2014)鄂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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