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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伟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段富生、白昊、张义林、那仁达来、刘兢海、石和平、胡和平、李鹏飞、杜霖、锡林浩特市锡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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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2-20 17:13:47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伟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段富生、那仁达来、杜霖、锡林浩特市锡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相应的副本份数,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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