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宋平:
本院受理包头市巨力物资有限公司、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正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星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上诉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案件承办人:樊宁 联系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