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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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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2-08 16:07:53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永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案件承办人:贺楚涵     联系电话:0477-8160322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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