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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线巧调解,异地民工喜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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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2-08 09:52:29 打印 字号: | |
市中院法官边晓燕利用“在线法院”调解平台调解案件
  2017年1月24日,腊月二十七,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边晓燕利用“在线法院”调解平台,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外地农民工工资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上诉人申某认为其提供劳务时一并提供了干活所需的搅拌机、三轮车等机械,不应只判决被上诉人承担11079元的劳务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李某支付劳务费126924元。承办法官通过阅卷、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被上诉人李某是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鄂托克旗项目部的负责人,李某雇佣上诉人申某为秦龙公司所在项目承担抹灰及砌块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抹灰及砌块的每平米单价。申某在受雇期间提供了劳务服务、干活所需机械,并如期完成工程量,在是否应当将申某因提供机械而增加劳务费的问题上,各方意见不统一。

  考虑到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又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承办法官给双方当事人多次打电话沟通,做调解工作。申某的调解方案是过大年前给付的话,同意3万元解决双方劳务纠纷;李某同意给付3万元劳务费,但是要求申某签字确认。如果按照传统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法官需要约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并在调解协议中签字确认。因临近过春节,双方当事人都已回老家,若再约当事人到法院签字确认的话,时间和经济成本都太高。1月24日上午,承办法官边晓燕利用“在线法院”调解平台,坐在法院的电脑前,与在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家中的申某、在陕西省宝鸡市办公室里的李某进行了实时网上视频调解活动,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2017年1月27日前、3月15日前分别给付申某2万元、1万元劳务费,并在网上进行了确认。

  这一起涉及异地的调解结束后,李某在视频中说:“感谢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感谢鄂尔多斯中院创新调解的新模式。虽然隔着几千里地,但是我坐在家里拿个手机就协商解决了案子,减轻了我的诉讼成本。”上诉人申某笑着说:“这下能够欢欢喜喜过个大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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