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天津)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相应的副本份数,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