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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鄂尔多斯市大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静、张锦帆、张财小、孙梅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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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1-09 16:04:50 打印 字号: | |
  刘静、张锦帆、张财小、孙梅女:

  本院受理的鄂尔多斯市大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中法商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相应的副本份数,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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