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裕泰种养殖业有限公司、杜霖、王俊峰、王蕴强、高俊芳、王岭峰、孔庆喜、杜丽、常文武、杜军、杜小琴、姬建国、单军、张林、王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裕泰种养殖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500万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至2016年8月8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5962639元,及2016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产生的罚息、复利(按月利率16.875‰计算)。二、被告杜霖,王俊峰、王蕴强、王岭峰、孔庆喜、杜丽 、杜军 、杜小琴、姬建国、单军、张林、王双喜、高俊芳、常文武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杜霖,王俊峰、王蕴强、王岭峰、孔庆喜、杜丽 、杜军 、杜小琴、姬建国、单军、张林、王双喜、高俊芳、常文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裕泰种养殖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113.2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裕泰种养殖业有限公司、杜霖,王俊峰、王蕴强、王岭峰、孔庆喜、杜丽 、杜军 、杜小琴、姬建国、单军、张林、王双喜、高俊芳、常文武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