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谊商贸有限公司、邬雄、柴林、马智源、赵荣玺、牛永发、王毅、任四清、张彬、刘改荣、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万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至2016年6月20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6726644.22元,及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产生的罚息、复利(均按月利率13.425‰计算)。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S1号楼103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202089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S1号楼104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202090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S1号楼105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202091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S1号楼106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202087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5号楼104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202083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5号楼106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202081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5号楼107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202084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5号楼109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202085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S1号楼101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202086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S1号楼102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202088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1号楼101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202008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1号104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202011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1号楼106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202013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1号楼107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202014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5号楼101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202079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5号楼103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202080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S2号楼-1至2层-102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11305967号)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以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额为限。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谊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邬雄、柴林、马智源、赵荣玺、牛永发、王毅、任四清、张彬、刘改荣、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邬雄、柴林、马智源、赵荣玺、牛永发、王毅、任四清、张彬、刘改荣、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谊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433.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谊商贸有限公司、邬雄、柴林、马智源、赵荣玺、牛永发、王毅、任四清、张彬、刘改荣、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