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清、苏芳、贾旺林、苏玉玲、杜忠义、柴二小、杨文慧、王平、查汉巴特尔、温文利、王占清、李万荣、李宣惠、柴军、张建忠、刘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