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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法院关于在家事讼诉中出具《离婚证明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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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杭锦旗法院 郭波)  发布时间:2016-12-23 14:31:39 打印 字号: | |
  杭锦旗法院在办理家事案件后,经常有当事人向法官反映,法院处理离婚后,当事人在办理分户或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的证明时,法院所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上边记载了详细离婚的信息,将此展现给“外人”看,是一件特别尴尬的事情。但是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必须阐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婚生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用如何承担,共同债务、债权如何分配,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具体内容,可这些内容中往往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大量隐私信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将造成诸多困扰。

  鉴于此,建议:以后遇到家事案件,法院在出具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同时,另外开具旨在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关系解除时间的证明即可。《离婚证明书》里记载了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的案号,当事人姓名,婚姻关系解除时间等必要证明信息,不涉及离婚案件的具体事实,并加盖法院公章。一张《离婚证明书》的功能相当于协议离婚中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离婚证,由于不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其他资讯,便于作为证明材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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