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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旗法院反映关于刑事案件中赃款赃物经济性处置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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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准旗法院 赵硕)  发布时间:2016-12-23 14:30:42 打印 字号: | |
  刑事案件中赃款赃物的追缴、发还等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当挽回损失超出所费成本时,就面临一个经济效益为负数的问题。因此,需要考虑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经济成本问题。比如,王某盗窃案中,需要将王某所有的一台手提电脑折价后发还被害人。依常理,该电脑需拍卖,估计拍卖所得在500元左右。而按照一般的司法流程,评估费、手续费等就需花费1000余元,显然,按正常流程被害人实际上得不到任何补偿。又比如被告人李某诈骗案,判决生效后需将扣押在案的赃款3 000元发还给四名被害人。因被害人均为外地打工人员,且案发时间距发赃已有七、八个月,法官根据卷宗材料中的联系方式发赃时,已联系不上被害人。后经多方联系,通知到部分被害人,但有些被害人已回原籍或者去其他地方打工,如来审判地领取赃款所需路费甚至超出了可领取的赃款数额,给发赃带来极大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准旗法院建议:司法机关处理涉案财物要考虑可能支出的成本,确保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如前述陈某盗窃案中,按正常程序被害人实际上得不到任何补偿,并不符合经济原则与被害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原则。据此,对于部分事实清楚、被害人明确且对款物权属不存在争议的案件,查扣机关可考虑在审前发还扣押、冻结的财物,以及时挽回被害人损失,避免前述钟某盗窃案中因发赃不及时所带来的问题。或者在被害人同意时,亦可考虑以合理的价格直接将电脑发还被害人。同时,如果所得物价值很低,追缴没收反而可能花费更大的,根据经济原则,一般不再予以追缴。对于下落不明的被害人,应考虑发出公告,同时对公告期间、限定领款期间以及逾期无人领款如何处理等事项做出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司法机关亦可以采取变通措施,尽量方便被害人领取财产。比如,对于身在外地的被害人,可由其委托法院所在地的亲朋好友持合法手续代领;对能邮寄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过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提供银行账号的,法院可以考虑直接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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