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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前旗法院反映基层法院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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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苏小龙  发布时间:2016-12-23 14:27:12 打印 字号: | |
  当前,基层法院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下,通过邮寄送达极大地方便了工作,节省了诉讼资源。但我院在邮寄送达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一是邮寄送达随意性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法院专递送达的范围是“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形,但实践中,由于人手不足、司法成本过高等原因,邮寄送达随意性较大。二是送达效率不高。根据规定,邮政机构在5日内投送3次以上未能送达,且通过电话等联系方式仍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方能将邮件退回法院,并说明理由。然而不少投递员则未按该规定操作,往往在一次不能送达的情况下就将邮件退回,也不注明任何原因。如张某诉李某债务纠纷一案到开庭时李某仍未收到回执,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收到传票,也不宜适用缺席审判,影响审理效率。三是签收程序不规范。有的未注明签收时间,导致法院无法确定送达时间;有的代收人签收时未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常出现由小区保安、单位警卫室或值班人员等不在法律规定代收范围的人签收。如宋某诉包头兴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即由该单位门卫签收,开庭时被告未到庭,我院据此作出缺席判决,但被告却以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为由提出异议。

  对此,鄂前旗法院分析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进一步细化邮寄送达具体规定,对回执(或邮件)退回的日期、退回理由及逾期退回或丢失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建立邮寄送达前被送达人地址核查制度,对送达确实有困难的,建议指定专人负责法院专递的回执反馈及邮件查询等工作,改变以往等候邮局回复的被动局面,并在邮寄送达前要求原告准确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引导当事人尽可能提供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三是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建议定期对投递员进行“法院专递”业务培训,加强对法院专递送达方面的法律指导,保证送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记录的完整性、规范性。四是创新送达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向受送达人发送法律文书,并通过系统认证,自动反馈受送达人是否查收的情况作为送达回执;借鉴电信部门和银行系统的做法,可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前提下通过按键形式自动录音,将这一过程固定,从而进一步提高送达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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