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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管办关于积案清理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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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管办 黄晶晶)  发布时间:2016-12-23 14:21:3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市法院新收案件数呈逐年上升态势,清理积案任务日趋繁重。为确保全市法院收结案件良性循环,切实提高审执效率,我市法院将集中清理积案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多次积极开展大规模的清积活动,清理大批陈年旧案。

  为从源头上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在开展积案清理活动中,重点分析了长期未结案件形成原因,但也发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一是延期审理案件没有依法办理延期审批手续;二是业务庭对外委托鉴定不及时,鉴定时间过长,次数过多,存在变更鉴定项目和反复补充鉴定材料的情形;三是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中止审理的案件,另案结果已出,但该案仍未恢复审理,或者另案目前的审理进度以及另案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承办人关注不够,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未经严格审查就裁定中止;四是案件中止裁定书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五是当事人申请和解、延期或其他中止审理的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承办人未予高度重视,慎重审查,就以此而中止审理案件,尤其是申请和解和延期多次的案件。

  针对上述问题,审管办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各业务庭及承办人应加强程序意识、审限意识、效率意识,尤其是责任意识。各业务庭负责人应真正肩负起审判管理主体责任。承办人除了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和提高庭审驾驭能力之外,应增强责任心,认真对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每一流程节点,做实做细每一案的每一环节,尽量避免整个审理流程的随意性。二是针对司辅办要求业务庭补充鉴定材料或变更鉴定项目,以庭室为单位,应对委托瑕疵加强研判,尽量避免反复启动鉴定程序。为提高鉴定效率,各业务庭及承办人应加强与司辅办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找出鉴定中存在影响审判效率的因素。三是对于“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中止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必须跟踪另案审理结果,庭室负责人和审管办也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职责,加强督促监督该类案件的审理进程。四是依托信息化实现上述各个节点的流程管理,只有每一个节点的信息在办案系统中反映全面、准确,审管办才能实现更有效的提醒、督促等监管作用。五是针对中止裁定书未送达等问题,审管办应加强流程节点管理,将一些重要的流程节点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从而规范流程节点司法行为。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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