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亿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二林、杨丽香、郝世云、聂俊英、葛俊毅、刘荣丽、胡智才、温云龙、秦建平、刘云、刘文毅、贺双、郝在成、鄂尔多斯市鑫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亿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万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至2016年5月14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8281307.59元,及2016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产生的罚息、复利(按月利率16.875‰计算)。二、被告刘二林、杨丽香、郝世云、聂俊英、葛俊毅、刘荣丽、胡智才、温云龙、秦建平、刘云、刘文毅、贺双、郝在成、鄂尔多斯市鑫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二林、杨丽香、郝世云、聂俊英、葛俊毅、刘荣丽、胡智才、温云龙、秦建平、刘云、刘文毅、贺双、郝在成、鄂尔多斯市鑫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亿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98206.54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亿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二林、杨丽香、郝世云、聂俊英、葛俊毅、刘荣丽、胡智才、温云龙、秦建平、刘云、刘文毅、贺双、郝在成、鄂尔多斯市鑫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