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栓铭、刘津利、王永军、李玉梅、孟志强、李憨、刘俊霞、刘云、李树清、靳玉琴、吴旭升、杨贵荣、白桂叶、赵志勇、赵虎、刘翠芬、高子刚、苏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栓铭、刘津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万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至2016年5月27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6554986.82元,及2016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产生的罚息、复利(按月利率16.875‰计算)。二、被告王永军、李玉梅、孟志强、李憨、刘俊霞、刘云、李树清、靳玉琴、吴旭升、杨贵荣、白桂叶、赵志勇、赵虎、刘翠芬、高子刚、苏志强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永军、李玉梅、孟志强、李憨、刘俊霞、刘云、李树清、靳玉琴、吴旭升、杨贵荣、白桂叶、赵志勇、赵虎、刘翠芬、高子刚、苏志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栓铭、刘津利追偿。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574.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栓铭、刘津利、王永军、李玉梅、孟志强、李憨、刘俊霞、刘云、李树清、靳玉琴、吴旭升、杨贵荣、白桂叶、赵志勇、赵虎、刘翠芬、高子刚、苏志强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