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德鑫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苏尼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军平、王海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德鑫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借款本金29998110.78元、利息725231.68元、复利9935.7元,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的合同期内利息(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复利(复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并支付从2016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上述债务的还款原则为: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二、被告内蒙古苏尼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军平、王海梅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苏尼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军平、王海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德鑫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被告安军平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对被告安军平持有的在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的5000万元股权(质押登记证号为(呼赛)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6号)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安军平实现质押担保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德鑫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466.3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德鑫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苏尼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军平、王海梅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