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张海燕、王永革、高丽霞、李永胜、代瑞、杨浩波、贾文娟、林玉英、李维平、罗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 办公室电话:0477-8160336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