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鄂前旗法院结合司法实践,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缓刑适用在促使罪犯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三年,鄂前旗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466件,结案401件,其中适用缓刑180件201人,缓刑适用率为44.9%。
一、基层法院缓刑适用特点
一是缓刑适用与收、结案数量成正比。以鄂前旗法院为例,2014年受理刑事案件116件,结案95件,其中宣告缓刑35件45人,占全年结案总数的36.8%;2015年受理刑事案件182件,结案155件,其中宣告缓刑的90件98人,占全年结案数的58.1%,2016年受理刑事案件168件,结案132件,其中宣告缓刑55件58人,占全年结案总数的41.7%。二是缓刑适用案件类型“基层性”强。以鄂前旗法院为例,近三年适用缓刑人员的犯罪性质来看,不同罪名之间的缓刑适用率存在差异,其中缓刑适用率较高的常见案件类型有非法占用农用地、涉农涉牧职务犯罪等,其缓刑适用率达到99.4%,另外,缓刑适用对象“本地群众”概率高,本地群众缓刑适用占全部缓刑适用总数的81.4%。三是缓刑适用对象多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从本院审判实践看,缓刑适用除考虑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外,一般情况下还受到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轻、社会危害性小、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当事人谅解、刑事和解等酌定情节的影响。其中退缴非法所得占缓刑人数的100%;犯罪时系初犯、偶犯的约占缓刑人数的72%。四是缓刑适用效果较好,缓刑的撤销率、被宣告缓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低。据统计,2014年以来我院判处的缓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案件仅有2件,约占到缓刑案件总数的0.9%。
二、基层法院缓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缓刑适用与量刑规范化水平不够。具体到个案中,缓刑适用很大部分仍然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当前基层法院法官职业素养层次不齐,类案缺乏统一适用标准,缓刑适用中综合考量的范围较宽泛,导致缓刑适用尺度、适用结果存在一定差异,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的质疑。二是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不高,易造成误解。由于缓刑适用工作具有高度专业性,但由于当前裁判文书普遍存在说理性不够、群众法律知识欠缺、相关宣传工作不到位等原因,使部分群众对缓刑适用工作存在误解和抵触,同时受近年来极个别案件缓刑适用引发的争议和社会对司法工作的片面认识影响,使缓刑适用工作社会效果受到影响。三是民事赔偿或罚金执行程度对缓刑适用影响明显。在审判实践中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履行以及罚金是否执行到位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的现象较为常见,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2014年至今,因民事赔偿和缴纳罚金而被判处缓刑的案件37件,占全部缓刑案件数的18.4%。四是对缓刑人员的回访考察存在“真空”地带。受刑事审判工作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办案经费紧张、人口流动频繁等因素的影响,落实定期跟踪回访不够到位,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回访考察工作制度,不利于对缓刑犯进行监督和帮教。
对此,鄂前旗法院建议:一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缓刑适用边界,严格贯彻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加强与上级、其他同级法院的沟通协调,探索出台类案、典型案件的量刑标准,缩小缓刑适用差异,同时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的同时,加强法官对缓刑适用的法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裁判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院、庭长对缓刑案件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把关,提高缓刑案件办案质量,推行缓刑案件分管院长签发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度;加强判前社会调查工作,同时可以借鉴其他法院的做法,试行缓刑听证制度,对于本辖区典型、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还可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将听证意见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参考依据之一,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三是建立健全缓刑回访考察制度和缓刑人员跟踪回访档案,加强与缓刑考察机关和基层组织、单位的联系,定期回访,加强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与帮教工作,使缓刑制度应有的功效能够充分地发挥。四是建立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社区等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规范缓刑犯社区矫正衔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缓刑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统一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解决好缓刑犯“判”和“管”的衔接问题。五是加强缓刑适用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用电视宣传片、新闻宣传稿件、法律六进、法制宣传等形式,宣传缓刑适用相关内容和知识,提高群众对缓刑适用的理解和认同度;加强缓刑案件判决书的说理性,引导社会舆论正确对待缓刑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