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年”专项工作开展以来,鄂前旗法院精准发力,执结了一批“钉子案”、“骨头案”。但实践中发现很多被执行人往往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履行,这种情况下,既要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又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给其留有生存的余地。因此,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成为一种很重要的执行方式。但实践中执行和解案件结案后,由于各种原因履行率并不高。据统计,2016年鄂前旗法院在所有执结的新收和旧存案件中,其中和解方式结案的占49.7%,约占到全部执结案件的一半,但在所有执行和解案件中,全额履行的只占12.5%。
对此,鄂前旗法院通过调研分析,认为当前执行和解案件履行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被执行人根本无履行能力,缺乏履行基础。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并无履行能力,为了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表示达成和解协议的意愿以争取额外的履行时间,但事后却故意逃避执行,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二是被执行人以“合法承诺”掩盖“非法目的”。申请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只有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抓住这一漏洞,在协议之日到协议规定的履行之日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法院在这一时间段内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三是执行和解协议多约定“分期履行”,由于脱离法院监管,被执行人容易抱着侥幸心理怠于履行,如果分期时间过长,被执行人还可能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丧失履行能力。四是执行人员为提高结案率,往往在没有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未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劝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导致和解协议履行不能。
对此,鄂前旗法院建议:一是执行人员应加强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的指导,制作规范的《风险告知书》并向当事人发放,引导当事人诚信订立并履行和解协议,切实提高执行和解履行率。二是借助执行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行动态监控,准确掌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方便申请执行人及时调整和解协议或申请恢复执行。三是加大执行担保力度,要求达成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和解协议顺利履行的有效制约。四是加大制裁力度。对据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威慑其主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