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腾伊帝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创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克、格日勒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伊帝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本金截至2015年9月6日产生的利息2121750元、罚息9607325元、复利2501977.96元,及从2015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月利率13.325‰)及复利(月利率13.325‰)。二、被告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创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克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创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伊帝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免除被告格日勒其其格的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62955.2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伊帝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创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克、格日勒其其格共同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