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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腾图煤业有限公司、张义林、岳永胜、刘召军、胡和平、王保军、陈秀兰、石和平、师標、那仁达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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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2-08 15:46:20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腾图煤业有限公司、张义林、岳永胜、刘召军、胡和平、王保军、陈秀兰、石和平、师標、那仁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腾图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0万元元及截至2016年3月20日积欠利息60194368.73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月利率16.875‰计算)、复利(按照月利率16.875‰计算)。二、被告张义林、邱永胜、刘召军、胡和平、王保军、陈秀兰、石和平、师標、那仁达来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义林、邱永胜、刘召军、胡和平、王保军、陈秀兰、石和平、师標、那仁达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腾图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82771.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腾图煤业有限公司、张义林、邱永胜、刘召军、胡和平、王保军、陈秀兰、石和平、师標、那仁达来共同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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