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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君鼎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工制造有限公司、攀志刚、党凤娥、贺志华、苏忠祥、李玉霞、红星、杨静娴、杨继、党敬华、徐广利、马利萍、杨军、张晓霞、鲁金铠、韩春霞、郝海林、武佳珂、李永胜、徐小鹏、董利军、刘梅、贾挨兵、刘军、张继君、左永林、邬成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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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2-08 15:41:16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君鼎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工制造有限公司、攀志刚、党凤娥、贺志华、苏忠祥、李玉霞、红星、杨静娴、杨继、党敬华、徐广利、马利萍、杨军、张晓霞、鲁金铠、韩春霞、郝海林、武佳珂、李永胜、徐小鹏、董利军、刘梅、贾挨兵、刘军、张继君、左永林、邬成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君鼎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万元元及截至2015年9月20日积欠利息13371552.43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月利率16.875‰计算)、复利(按照月利率16.875‰计算)。二、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工制造有限公司、樊志刚、党凤娥、贺志华、苏忠祥、李玉霞、红星、杨静娴、杨继、党敬华、徐广利、马利萍、杨军、张晓霞、鲁金铠、韩春霞、郝海林、武佳珂、李永胜、徐小鹏、董利军、刘梅、贾挨兵、刘军、邬成义、张继君、左永林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工制造有限公司、樊志刚、党凤娥、贺志华、苏忠祥、李玉霞、红星、杨静娴、杨继、党敬华、徐广利、马利萍、杨军、张晓霞、鲁金铠、韩春霞、郝海林、武佳珂、李永胜、徐小鹏、董利军、刘梅、贾挨兵、刘军、邬成义、张继君、左永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君鼎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13569.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君鼎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工制造有限公司、樊志刚、党凤娥、贺志华、苏忠祥、李玉霞、红星、杨静娴、杨继、党敬华、徐广利、马利萍、杨军、张晓霞、鲁金铠、韩春霞、郝海林、武佳珂、李永胜、徐小鹏、董利军、刘梅、贾挨兵、刘军、邬成义、张继君、左永林共同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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