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审旗法院对我院公告离婚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通过全面地梳理和比对,公告离婚案件相较于普通离婚案件的审理难度大大增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难以认定。原告大多情况下只能向法院陈述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二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公告缺席审理的婚姻案件中,由于被告未到庭质证,故对原告提供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无法认定,仅仅根据原告自己的陈述认定感情破裂具有一定的欠缺。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对于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其提供的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有遗漏,法院只能以原告提供的财产状况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四是发布的公告难以起到作用。当前公告案件大多以人民法院报为主,但在实际生活中,几乎很少有人关注此类报纸,公告难以起到通知送达的作用。五是公告送达多导致离婚案件派生其他矛盾纠纷。在公告送达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被公告人突然出现,以不知开庭等理由提出异议,并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费问题提出新的要求,使审判工作陷入被动。
对此,乌审旗法院建议在离婚案件中,案件承办人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熟悉辖区居民出入情况的优势,尽量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如条件不允许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要严格送达程序,由承办人将先期送达的记录、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法院调查核实的笔录等提交庭长审核,由庭长批准同意后才可采用,避免公告送达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