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为解决当前案件多、保全业务多,我院将查询、保全业务集中到保全中心统一进行办理。截止目前,我院保全中心共办理查封车辆1276辆,查封房产4879套。
现我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申请人提供担财产线索不准确,造成保全效率降低。由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情况不完全了解,无法提供准确有效的财产线索,承办法官需要多次查询调取信息,再进行保全,这样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降低了案件办理效率。二是重复保全现象难以避免。现阶段,同一被告人因民事债权问题,会被多人先后起诉,并进行保全,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部门较多,客观上会造成同一法院不同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先后进行保全的情况,后进行保全的承办法官如要轮候保全该财产,必须重新出具裁定书,再次进行保全,造成保全工作量加大。三是申请人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提供相应的担保无法衡量其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多是以房产、车辆等作为担保,但又没有相应的评估报告,对其实际价值难以作出认定,有时被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价值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要求当事人对财产进行评估,则显然增加了诉累和成本,如果不这样要求,又难以认定财产的价值。
对于这些问题有以下建议:一是对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先行进行核实,或者由申请人的律师进行查询,在确定财产线索准确无误时进行保全,提高办理效率。二是对在立案时对案件进行区分,将同一被告案件,分案到同一承办法官。或者对每一个保全财产在办案系统中进行详细登记,对保全措施及期限详细载明,承办法官在保全前就可对被申请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即可避免重复去查封、冻结,从而节约办案时间。三是对于无法评估其担保物价值的案件,引导当事人更换担保物,或者购买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承办法官可省去保全担保财产的时间,不仅可以降低当事人保全风险,更能提高保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