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法院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中发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重复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活动,如公检法三家都有进校园法制宣传活动,所讲的内容都大同小异。二是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的配合缺乏规范性的文件指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挽救工作;但在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没有一套统一的规定,造成审理、改造、挽救未成年罪犯的工作不衔接、不协调。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立法层面应制定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规范指引;并要求政府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地,将分流的资源整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作用。二是应建立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共同维护机制,形成统一的规范性文件,针对审理、改造、挽救未成年罪犯的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并能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