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和诉讼活动。但是伊旗法院通过调研发现,目前法院调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伊旗法院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一、当前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考核制度不合理。一些法院把调解率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对法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使得少数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结案率而不得不强制调解,对需要公告的案件因怕影响个人的调解结案率而不愿承办。
(二)存在强制调解或变相强制调解的问题。个别法官为了努力追求调解结案率,在立案后便开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给当事人造成法院和稀泥的不良感觉,影响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庭审后虽然事实已经清楚,是非分明,但少数法官为了追求调解结案率,动员一方当事人放弃一些合法权益达成调解协议,使诚信的一方当事人蒙受一定的损失,不诚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教训。
(三)存在多次调解或拖延调解的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些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结案率,在第一次调解不成功后,再来第二次、第三次的调解,不厌其烦的进行,使得部分当事人基于打官司太麻烦,不想继续消耗时间和精力的考虑而不得接受调解结果。
二、破解法院调解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调整现行的审判质量和绩效考核指标,使各项考核指标更加注重实际,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进一步落实调解规范。切实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方针,在进一步强调案件调解的同时,规范调解程序,严禁强制调解、拖延调解现象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调解监督。应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从程序、实体等方面仔细评查;认真开展结案后回访工作。对发现涉嫌违法调解的案件进行排查,对查出问题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同时严肃追究案件承办法官的责任。同时,法院审判工作应虚心接受法院以外的部门和人员的监督,让工作进一步公开化。
(四)各法院应积极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诉调对接模式,努力争取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实现从理念到制度、从单向到互动、从形式到实质的诉调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