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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法院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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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杭锦旗人民法院 王燕平)  发布时间:2016-12-08 10:59:54 打印 字号: | |
  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作为一项“敲山震虎”的条款,对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意义重大。

  2011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杭锦旗人民法院行政庭共受理行政案件28件,其中,被诉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率为零,有一件案件是被诉行政机关的副职(副局长)领导出庭应诉,其他27件案件全部由行政机关的普通职工出庭应诉。2014年12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共受理行政案件36件,有5件案件行政机关副职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该5件案件为系列案)。可以看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仍然比较低。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原告见不到官,就连法院的审判人员,也难见“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从主观方面来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存在官本位的思想,认为自己是领导,地位上区别于普通群众,所以不愿与普通群众对簿公堂,怕有失“身份”。同时,很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相关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害怕在庭审时应对不足,影响形象。从客观方面来说,我国现阶段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仍然很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根本不重视,所以负责人不参加诉讼。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行政诉讼有着诸多意义,既可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也可以优化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针对现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首先,法院加强与地方人大、政府的沟通,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相关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在这一点上,我们内蒙古是落后于其他发达地区的。根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2年,正式公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规范性文件153件。其中,从数量上看,部门规章1个,其余152个均为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联合地方人大、政府出台相应规定。

  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该严格限制行政首长不能出庭应诉的情况。2.可以设立相应的考核及惩罚机制。如将每个行政机关每年被诉数量、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行政案件的败诉率等计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对因行政首长未出庭应诉导致案件败诉进行追责,从制度上保证法律的实施。在2016年下半年,杭锦旗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加强被诉行政机关首长出庭,虽然还不是很具体,但其积极意义不容忽视。

  其次,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功能,公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打铁还需自身硬。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审查行政行为,该撤则撤,不给行政机关“留面子”,公正司法,真正做到铁面无私,相关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重视程度自然加大,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低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最后,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送法进机关。行政机关改变自身的执法理念,提高自身法治水平迫在眉睫,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也应尽自身力量,帮助行政机关提升法治水平。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可以以一个个行政案件为支点,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宣传依法行政,宣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有益之处,帮助行政机关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应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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