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庭审程序是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问题,针对现行庭审程序存在的繁琐冗长、针对性差、不能有效解决当事人实质争议等弊端,为力求庭审实践更符合行政诉讼特点,更能保证审判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对庭审程序进行一次行而有效的改革,是完善行政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法院行政庭审判人员在参加了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业务培训班后,对优化行政诉讼庭审程序有以下两点思考。
一、关于法庭调查
一直以来,由于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特殊性,行政诉讼庭审拥有自己的突出特点,庭审调查都是按照先由被告宣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再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即先被告后原告的庭审模式。这种模式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有些突兀的感觉,还没有弄清诉讼请求是什么,就宣读了一个行政行为,那么原告诉这个行政行为要解决一个什么问题?撤销该行为还是确认该行为违法?好多时候我们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带着问题去找答案,那么,为了实现庭审价值的最大化,是不是可以借鉴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先由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之后由被告一并宣读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针对原告诉请进行答辩,以达到使案情尽量简洁明了的目的。
二、关于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行政案件庭审过程中的必须程序。但事实上,行政案件也有繁简之分。复杂的行政案件(通过法庭调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尚无法作出认定),通过法庭辩论可以进一步明辨是非曲直,而案情简单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已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评判的案件,如果再引导双方进行辩论,就无疑有了走过场的嫌疑。因此,如果法庭调查阶段已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了认定(无论是肯定性评价还是否定性评价)是不是可以考虑不再进行法庭辩论?也就是说法庭辩论应当视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而进行,且必须视法庭调查的目的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是否已经清楚,而确定辩论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