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鄂托克旗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部分涉金钱给付案件因当事人不能一次性履行给付义务,在审理中达成了按月给付的调解协议,同时附有如一次不能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就剩余欠款一次性申请执行的条款,如“XXX欠XXX借款100000.00元,于XXXX年X月X日起每月给付3000.00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提前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借款。”
该类案件在申请执行时,原告都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借款,而在执行中,又基本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按照《执行案件立案和结案规定》,该案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再恢复执行。在当前高院考核执行率的情况下,该类案件在未全部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只能是不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恢复执行,无法计算到执行完毕的中去,不能提高执行率。针对该类案件,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新申请的案件,由承办人和承办庭室负责人再做申请人的工作,由申请人仅申请到期所欠借款,这样有利于执行中执行完毕。申请人可以对每到期的一批或几批分别申请执行。
二是对已立案的该类案件,如做通申请人的工作,同意按照原调解书按月履行,可让申请人变更执行请求,只执行到期的借款,只会每到期一批或几批再分别申请执行,执行费单独收取,这样就需要在系统内修改申请标的和执行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