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诉信访案件逐渐增多,占据了信访案件的主要部分,成了社会的焦点和困绕法院的难题。截止目前,鄂旗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案件共有12件。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同时,本院积极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做到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
一、发现的问题
1、程序提起的随意性。一般的诉讼案件要进入程序,法律严格的起诉条件和审查程序,以及相应的监督程序。而涉诉信访则不然。上访人可以向领导机关上访,甚至缠访、闹访,越级上访,各级领导机关的签批、转办,即可轻易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由此导致了个别诉讼案件当事人对于几年前、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的法院裁判仍然申诉不止,企图通过这种渠道引发再审。
2、处理结果的非正当性。由于信访案件的处理没有可以遵守的规范,具体的处理结果取决于上访人与处理单位的讨价还价,因而决定了信访案件从受理到解决的整个过程的极大任意性。涉诉信访的这种非规范性,使得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失去了应有的正当性。
3、案件处理的反复性。涉诉信访案件最大的弊端在于其处理的反复性,多头审查,反复审查,难以终结。程序启动的随意性决定了案件处理的反复性。实践当中对于几年、十几年的案件,经过几次、十几次的复查处理,还批转由法院复查、再审的事例,可以说不胜枚举。因此,信访难,难就难在难以终结。
二、提出的建议
1、严格诉讼信访案件的范围,克服涉诉信访的随意性。涉诉信访案件是司法程序中或司法程序终结后的一种救济手段,但不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决定性手段。而在实践中,基于对原一、二审的完全不信任而高度重视了申诉和再审。这种高度的重视,违背了必须严格遵守程序的规范和执行法律的原则。因此要重视信访案件的处理,必须遵循严格的审查程序,不能硬性的要求法院进入再审程序。
2、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必须坚持程序性原则,克服涉诉信访的不规范性。涉诉信访案件的不规范,体现在审理无程序,处理不正当。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主要内容也在于使涉诉信访案件的审理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处理结果亦应当公正。
3、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制度,克服涉诉信访案件的反复性。涉诉信访案件在程序上能够被终结,是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能够被终结,才不会就一件案件反复审查,其处理结果才会有权威,其所争议的标的才能维持稳定状态,也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同时,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制度也能够有效地扼制重信重访和无理上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