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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旗法院分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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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伊旗法院 杜鹏程、袁平)  发布时间:2016-12-08 10:38:00 打印 字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运行以来,有效推动了执行工作,但是,从伊旗法院近两年来的情况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宣传不到位。目前,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而各级法院采取其他形式,如在电视台、报纸等传媒播放,当前,在案多人少、办案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宣传所需人力、物力、财力亟待解决。以伊旗法院为例,案多人少的问题日常突出,不可能抽出人手去宣传。

  二是惩戒措施实施不到位。目前,大量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工作主要靠法院去做,但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工作又非法院一家之力就能解决的,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如果其他部门及企业、高消费场所不配合,或者消极配合、应付,惩戒措施必然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三是惩戒功能发挥受局限。从伊旗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执行案件来看,被执行人多为普通居民,其不需要银行贷款,不出入高档场所消费,不出国办签证,甚至不担心自己的形象受损,往往无法达到惩戒效果。

  四是录入和删除机制不完善。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却无法做到删除后及时进行信息对接导入,导致惩戒措施会继续影响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从事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活动。

  对此,伊旗法院提出完善建议:一是加大失信宣传力度。法院应及时将失信信息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统一向社会公布。主动邀请媒体到法院采访、跟踪报道执行活动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氛围,增强民众的诚信意识,引导民众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二是强化失信信息共享机制。建议将该系统实现与银行、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等部门和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链接,形成全面的社会信用信息库,充分共享社会失信信息,彻底击碎失信者的侥幸心理。三是完善失信惩戒功能机制。确定不同等级的失信黑名单,针对普通被执行人特别是“老赖”,可以将其身份证纳入黑名单,并向公安机关、民政机关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限制为其办理与身份证相关的手续,如限制办理、领取社保,办理手机卡,不得购买车票等,给其制造失信压力。四是完善录入及删除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失信系统要做到同步准确,并同时同步导入至各分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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