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调研论文
民一庭关于开展“带案下乡”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分享到:
作者:(民一庭 苏晨)  发布时间:2016-12-08 10:35:36 打印 字号: | |
  2012年以来,中院民一庭以全区法院系统开展的“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为依托,结合两学一做要求,从制度上确立了农村土地案件、基层涉众案件必须带案下乡、实地调查调处矛盾的工作模式,多次带案下乡处理基层矛盾纠纷,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现总结如下。

  ——“带案下乡”在化解基层矛盾方面独具优势。“案结事了人和”不仅是对法官办案标准的要求,更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历史重任。案件的处理,侧重点不在于结案,而在于“事了”,更高的要求则是“人和”。这就要求,法官应按照“案结事了人和”的标准约束自己,不能因追求结案导致司法的社会效果被忽视。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中院的法官更习惯或倾向于“坐堂办案”。坐堂办案模式因其受环境限制少、庭审形式正规,具有其自身优点。但在处理基层矛盾纠纷时,其作用会受到影响。民一庭在近年来的带案下乡工作中发现,带案下乡在处理案件中至少有以下优点。

  能更真切的了解案情,促进案件公正处理。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在正规的庭审程序中往往茫然无措,或言不达意不能表达、或情绪激动不会表达,由其是在处理农村土地、草牧场纠纷及相邻关系纠纷等临场感较强的民事案件中,若法官不能到现场调查、到实地走访,往往开完庭之后仍是一头雾水、不知所云。针对此类案件,民一庭的工作经验是一定要坚持带案下乡,去到田间地头,亲身感知矛盾纠纷的发生原因,再结合当事人的举证、陈述等处理案件,往往会收到案件最终得以公正处理、当事人最终口服心服的社会效果。在乌宁庭长今年年初审理的一起当事人多年缠诉缠访的草牧场纠纷案件中,经实地勘察、走访知情牧民,合议庭法官们弄清了两家自1984年土地互换以来形成的地界,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至此,双方矛盾解决。这一生动的事例就显示了带案下乡在处理基层矛盾时的独到优势。

  能拉近法官与群众距离,减少案件处理阻力。鄂尔多斯市下辖七旗二区,区域面积较大,从鄂旗、前旗等较偏远地区到中院所在地开庭,来回耗时较长,且往往还涉及住宿的问题,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在标的偏小的案件中,当事人对到中院开庭往往心存抵触。旅途劳顿之后,由于基层群众对诉讼常识了解甚少,不能达到其预期的庭审效果,抵触情绪会更为严重。以上问题的出现,就会导致中院坐堂办案时调撤率低下,更有甚者,由于多采用电话通知的方式送达二审开庭传票,致使当事人出庭率较低,庭室形式化倾向严重。但要针对具体个案,案案下乡做工作,又会致使审判效率难以提高。权衡利弊,采用集中案件、定期下乡、巡回审判的方式,即可方便群众诉讼,拉近法官群众感情,又可提高审判效率,可谓事半功倍。在民一庭去年带案下乡、巡回审判期间,一次性将十几件案件带到前旗、鄂旗办理,深入苏木、乡镇,案件处理效果明显,调撤率很高,获得了诉讼双方的交口称赞。很多基层的当事人说,中院的法官们愿意到基层来,不仅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更让他们觉得中院对他们的案件是重视的、是负责的,即便最后输了官司,心气也顺。

  能借助多方力量,形成办案合力。案件办理中,既要积极减少办案阻力,更要懂得借助“外力”、形成合力,从两方面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很多农村牧区的邻里纠纷或者涉众型纠纷案件办理的难度往往在于法官不懂巧借外力。一块地界不清的土地,东家说是东家的路,西家说是西家的地,矛盾激化时甚至大打出手。遇到这样的案件,法官该怎么办?最好的办法就是去到基层、带案下乡。带案下乡,不仅是要把庭审的程序带下去,更重要的是要与基层群众、基层法官、基层干部多交流,问问他们事情的来龙去脉,倾听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思路,鼓励他们与中院法官一起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进案件的公平、妥善处理。民一庭达来法官今年审理的一起乌审旗上诉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就是典型事例。下乡了解案情后,达来法官发现财产损失情况已无法鉴定,两家更因此事已发展成相互殴斗,并也上诉至中院。两起案件直接判决都很难处理,且效果不好。达来法官于是邀请了乡、村两级基层工作人员,同时邀请了人民法庭的庭长及原审法官,通过数小时耐心细致的释法剖理,最终两家握手言和,签订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邻里关系得以修复,两起案件均被妥善解决。

  ——带案下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与建议。近几年,受地区经济下行影响,鄂尔多斯两级法院案件数量均大幅增长。案多人少的问题不可能短期内得以解决,如何在坚持公正司法底线的情况下,更为有效地提升审判工作效率,是摆在全市法院面前的一道必须克服的难题。民一庭在近年来的带案下乡过程中,通过与基层群众和基层法院的接触,发现了一些问题,也归纳总结了一些解决思路,有助于缓解目前较为紧张的审判态势。

  基层类案多发,应从源头上思考解决之道。梳理近年来民一庭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除民间借贷外,较为典型的类案中突出的一类是农村、牧区土地纠纷。这类案件的争点集中,基本都涉及流转合同的性质、效力问题。这类案件产生的背景也相同,往往都是十几年前,农牧民由于无法负担农业税费,签订合同对外流转了土地。近年来,一方面农业税费已取消,另一方面农村土地大幅增值,于是一部分农牧民开始期望通过诉讼要回土地。几乎一致的案件年复一年的进入诉讼程序,不仅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破坏了长期以来形成的稳定的农业生产关系。如何克服类案大量诉讼的问题?民一庭在下乡过程中发现,很多人民法庭都有农牧民法律学习班开设条件,如果可以充分的利用基层人民法庭贴近群众的普法优势,邀请基层司法所、旗区土地调解仲裁委的同志,同时结合自身审判实践,联合、定期开展关于农村土地纠纷方面的农牧民法律学习班,此类案件从源头上可能会得以减少。通过参加学习班,苏木、嘎查干部更清楚了如何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流转手续,农牧民们更清楚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再到法院诉讼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引申来看,很多民事类案,都可以从源头治理的思路思考解决之道,如:交通事故案件是否可以充分利用各旗区已普遍建立的交通法庭向前延伸法律服务,从而使案件在交警处理过程中就得以解决?物业纠纷案件是否可以通过经常性的送法进社区、在小区开示范庭等形式使无理拒交物业费的问题得以减少?最高法院自去年起大力提倡多元化纠纷解决,就是要求法院不要被动审判,要主动出击,向前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借助社会力量,解决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的问题。法院提前介入,不会改变被动审判的属性,反而会促进司法资源的更有效配置。

  类案不同判的问题,上级法院应予规范。民一庭下基层的过程中,很多基层法院的同志都有一个共同的反映:中院各庭室间在处理尚有一定争议的类似问题上往往有不同的审判思路,造成基层法院难以适从。如:执行异议案件、刑民交叉案件等。对以上问题的产生,必须深刻认识到同案不同判可能造成司法权威性受损的严重后果,同时要认识到此类问题对于中院自身审判质效的提高也会形成阻力。在中院范围内,有效地统一认识、统一处理思路是必须的。民一庭目前的思路是:在中级法院出台指导意见受限的情况下,能否定期的、分案由的由中院统一编印指导案例汇编,通过个案类推典型问题的处理思路,从而形成对下指导力度,在市域范围内尽可能的统一裁判尺度与思路,促进鄂尔多斯整体审判事业的发展。对典型案例的选择,可采用基层法院、中院庭室报送,审委会审议通过的方式进行,让审委会通过个案审议的方式起到类案指导的作用,这也有利于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审委会工作模式的改革,防止了同类问题频繁需要上会研究现象的发生,有效缓解审委会委员的工作压力,提升效率。

  总体而言,带案下乡工作是一项司法便民、为民工作,是法院的“民心工程”,民一庭一定要在总结既往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在带案下乡的工作过程中,民一庭解决了具体案件,发现了一些问题,也总结了自己的工作思路,希望这些经验可以对鄂尔多斯法院系统整体审判质效的提升发挥作用。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5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