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首次提出了“小额诉讼”,作为一项正在完善中的制度创新,小额诉讼制度在具体实践中也不免存在一定的问题。伊旗法院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小额诉讼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众知晓率不高。由于民诉法新修订时间不长,小额诉讼程序又属于新增法条,相关的司法部门宣传力度跟不上,导致公众对该条款还不是很了解,认可程度不高,尤其是该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很多当事人担心没有上诉权,无法保障诉讼权利。
二是具体适用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程序运行不明确。由于新修订的民诉法将小额诉讼制度归在简易程序下,因此,法官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小额诉讼具体程序,对其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更为简化的程序存在争议。
三是适用范围需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法条规定为其适用对象与简易程序适用对象基本等同,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只是限定了其标的金额上限,并未对该程序规定出具体详细的适用条件,如哪类案件(案由)适用,哪类案件坚决不予适用。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小额诉讼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小额诉讼的宣传,让公众了解知道小额诉讼的好处,让更多的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来解决矛盾纠纷。
二是明确适用程序和受理机构。建议对此出台详细的适用细则及办法,以便广大的法律适用者便于操作。同时,设立小额诉讼法庭专门负责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改变小额诉讼案件审理部门混乱的现状。
三是对小额诉讼受案标的做具体的规定。针对小额诉讼标的额需要参考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情况,可以规定在相关部门公布上述统计数字之前,一律适用上一次公布的数字作为受理案件的依据。
四是将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全部启动小额诉讼程序。建议凡是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法院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而不是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刀切”,让小额诉讼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