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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六庭对基层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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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六庭 杨贞)  发布时间:2016-12-08 10:22:21 打印 字号: | |
  从2016年下半年以来,民六庭共受理二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5件,审结了17件,其中改发5件,改发率为29%。民六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下列问题:

  一、程序违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工程价款、竣工时间、工程款给付条件等事实争议很大,且启动鉴定程序,但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审理期限均超过三个月,有的甚至长达几年;有的案件虽附当事人庭外和解的申请书,但申请书上未有当事人签名。

  二、适用法律错误。有的案件认定合同无效,但判决结果支持了违约金的请求;有的案件认定合同有效,但在适用法律上引用了合同无效的条款。

  三、鉴定程序审查不严。有的鉴定意见只有鉴定人员一名,一审未作严格审查,直接采信;有的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工程价款,但一审就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出来后又不采信。有的鉴定费用高达十几万,一审未在判决书中表述该笔费用的负担情况,将鉴定费用遗漏。

  四、部分案件没有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和联系电话,导致二审法院联系当事人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民六庭提出如下建议:

  一、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本身来说,双方当事人争议很大,合同效力问题、工程量完成程度、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竣工时间、结算验收等都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建议这类案件尽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争议事实多,审理难度大,要求审判人员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必须准确、到位,建议加强对审理这类案件的审判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

  三、案件是否需要鉴定,承办人员要严格把关,对于当事人所提供证据能确定的事实决不允许鉴定。对鉴定意见要认真审查,尤其是鉴定意见中程序方面要逐项审查,一审判决书中应对鉴定费用的负担情况进行表述。

  四、建设工程案件在立案或审理之初,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确认,以便一、二审案件的顺利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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