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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法院分析金融借款案件特点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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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鄂托克旗法院 郭宇强)  发布时间:2016-12-08 10:09:46 打印 字号: | |
  银行金融活动在经济发展中日趋重要,人民法院面对经济下行态势下大量该类案件爆炸式增长,本文通过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呈现的特点,进而相应的应对建议,以使审判工作为改善金融环境,促进经济良性发展提供更强助力。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征

  一是案件数量多。2015年10月20日,我院共受理1081件。受经济下行影响,借款人还贷能力下降,为清收不良贷款,大量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集中涌入法院。

  二是送达难且审理周期长。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涉及借款人、担保人,大多为自然人,且人数众多,当事人逾期不还款并外出躲债下落不明的情况普遍存在;身份证登记住址、借款合同登记住址与实际住址不一致,无法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导致送达困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只能公告送达,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同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审理周期延长50%以上。

  三是缺席开庭率高,调解余地小。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当事人出庭率低,即使出庭也仅有借款人或者个别担保人出庭,数被告人全部到庭的案件极少,导致案件无法调解。即便当事人到庭,金融机构限于内部决定权限制,往往对调解缺乏积极性,即使是同意调解,作出让步的空间也非常有限。

  四是不合格贷款案件增多。个别案件中存在当事人利用熟人朋友关系将贷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守约意识差,未按约定方式、期限归还借款;存在借款人、担保人互相担保、重复担保,一旦案发出现“串案”同时诉讼现象。

  二、对案件大幅增长的原因分析

  首先,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传导。受近年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因投资经营风险规避不善,生产经营停滞不前损失不断加大,造成无力偿还金融贷款。

  其次,金融机构贷款审核把关不严。有的金融机构一味追求放出去贷款的数量,审核把关不严格,信贷人员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资产负债、还款能力的调查不认真,一味相信借款人自我描述或者提交的形式材料。

  第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借款人、担保人恶意贷款,认为贷出来不还,自己也没有房子等财产可供执行,银行等金融机构拿他们也办法,自己没有意识到,因自己不诚信的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个人、家庭发展影响甚大。借款人一般找亲戚朋友为其担保,担保人缺乏担保法律知识,又碍于人情提供担保,出现借款人逾期不还,便会形成不良贷款。

  三、应对建议

  一是加强金融机构法律指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借助司法建议和个案指导,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相关法律指导。加强对借款人、担保人贷款用途、资信能力的审查力度,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意识和水平。

  二是加大对借款人的法律知识宣传力度。本辖区贷款主体多为农牧民或者个体工商业者,他们对金融借贷的相关法律常识了解不够,对自觉履行还本付息的认识不足。通过将该类案件的审理,加大对借款人的宣传教育,促使借款人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三是加强案件审理力度。组建专业化的审理团队,抽调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法官专职办理此类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穷尽送达措施,提高初次送达成功率,对于确实送达不能的当事人,及时公告送达。借助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审委会等机制,加强案件审判指导,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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