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杜亮明、被上诉人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王文荣、曹淑峰、马顺猛、王文宝、祁鑫、曹娜娜、巴雅尔、内蒙古瑞兴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开泰海产品肉类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杜亮平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上诉人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