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军、路春花、张晓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路永平、麻燕、路永亮、张智丽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郭建军、路春花、原审第三人张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