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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市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正伟、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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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14 16:50:08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正伟、王慧: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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